主任與民有約
發布日期:2023/02/16
新北市新店區衛生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貫徹行政革新,提升為民服質,瞭解民眾需求,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,並為其解決問題,以結合民眾心力,推動新店公衛業務,特開放主任與民有約活動。
活動辦法
一、會見時間:每月第二週星期二下午二時至四時,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日。每次以一件為原則,每次會談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。
二、會見地點:本所十二樓接待室。
三、受理方式:申請人應就建議或陳訴事項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十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(如附件),載明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具體事實,親自或以傳真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注意事項
一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,得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,如已安排,得隨時取消約見:
(一) 申請案尚係屬於司法機關者。
(二) 申請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者。
(三) 申請案經判決或訴願決定確定者。
(四) 申請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承辦人處理者。
(五) 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申請者。
(六)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七) 非屬本所權責者。
二、申請案件經本所回復不予受理者,如屬於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申請案件,由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處理並函復
申請人;如屬於前點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申請案件,由本所研考處理並函復申請人。三、本所主任得視案件內容親自或指派護理長接見,並由權責承辦人陪同。本所應於會見前三個工作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會見之時間、場所、有關機關、聯絡人及電話等。申請人因故未到場,得申請改期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四、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,承辦人至遲應於會見前三個工作日確實查明案件事實,並敘明具體處理意見簽陳主任。
伍、會談期間陳情人如有吸毒、酗酒、破壞滋事等危害機關及首長安全之情事者,本所得立即停止會談,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。
六、主任與民有約之裁指示事項,若涉及二個以上業務承辦人,由主任核定其中一人主辦。各承辦人應就裁指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,並於會談期日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具體辦理情形交由研考彙整,承辦人則於會談期日後七個工作日內函復申請人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復時,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覆研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