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通知(醫事管理科 1141126)
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
針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督考通知牙醫診所「放射線設施未登錄」者,重要通知事項如下:
一、如牙醫診所至衛生所現場申請補登錄放射線設施,應備文件如下:
(一)申請書+衛生局通知補正函。
(二)核能安全委員會(原原子能委員會)設備登記證明。
(三)操作人員證明。
(四)X光儀器相片。
(五)設備位置簡圖(平面圖,可手繪並標示X光室相對位置即可)。
二、除上述資料外,無須再檢附其他資料。
三、如上開資料齊全,且符合規定,無須派案現場會勘,逕函復診所同登變更登記,並於醫事管理系統登錄與於開業執照註記。
四、另診所如檢附前已登記之相關佐證資料(如函文及開業執照…等)至衛生所現場,請逕於醫事管理系統登錄與於開業執照註記。
五、醫事管理系統變更如遇需登錄「樓地板面積」,請診所於申請書自行填報,或逕填0,並於醫事管理系統完成後續登錄程序。
六、如非屬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督考通知牙醫診所補正之案件,仍請依正規程序辦理。
